财政部发文!这些费用都要退!8月31日前完成!
财政部下发通知要求加快办理疫情防控期间教育收费退付工作 ,明确2019至2020学年相关费用应于2020年8月31日前完成退付或抵扣,退付标准按属地化管理原则执行,并强化了内控与外部监管要求 。
财政部办公厅发布通知 ,要求加快办理疫情防控期间教育收费退付工作,2019 - 2020学年按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收取的因疫情原因需退付或抵扣的教育收费,应于2020年8月31日前完成。
财政部于8月17日在官方网站发布了《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教育收费退付工作的通知》(财办库〔2020〕151号),旨在规范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中央执收单位教育收费退付管理。
020年9月30日前 ,中央执收单位将已退付(抵扣)教育收费的明细表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备案,明细表应当列明缴款人名称、教育收费金额 、退付金额、抵扣金额、退付原因 、退付(抵扣)时间等相关内容 。
月31日前需完成的工作是:申请列入2024年度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工业母机企业清单的企业,应在信息填报系统中提交申请并报送相关材料。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核心内容为通过税收优惠政策支持疫情防控 ,涵盖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减免及亏损结转年限延长等措施,具体如下:企业所得税优惠设备一次性扣除 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免征个税政策依据: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 ,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政府规定标准包括各级政府规定的补助和奖金标准 。
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发布的4个防控新冠肺炎疫情税收优惠文件中,明确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 ,以及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免征个人所得税,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单位发放的符合条件的新冠物资 ,即使福利费已超标,也不需要并入工资缴纳个人所得税。
疫情期间建筑企业税收减免或豁免政策主要涉及以下红头文件:《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该公告明确了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的政策 。
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设备购置税前扣除: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最新!财政部发布:财会〔2022〕13号文件
〖壹〗、财会〔2022〕13号文件是财政部发布的关于适用《新冠肺炎疫情相关租金减让会计处理规定》相关问题的通知,主要目的是配合落实租金减免政策 、减轻企业负担 ,允许符合条件的承租人和出租人在2022年6月30日后继续采用简化方法处理租金减让的会计问题,并明确了衔接规定和披露要求。
〖贰〗、022年3月18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3号) ,规定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
〖叁〗、三份文件的核心内容如下:财会〔2022〕12号: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师事务所一体化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背景: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财务审计秩序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1〕30号) ,加强会计师事务所内部治理,提高质量管理水平。
〖肆〗 、财政部与税务总局于2022年发布13号公告,对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政策进行了调整。公告规定 ,对于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企业可享受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这一政策将执行至2024年12月31日 。
〖伍〗、小型微利企业最新所得税政策解读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3号规定 ,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执行期限至2024年12月31日。
〖陆〗 、正面回答按照财政部2022年13号公告规定,小型微利企业 ,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








